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38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38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81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常業詐欺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常業詐欺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常業詐欺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妨害自由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聲請人之聲請,本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按現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1條業於94年2月2日總統令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4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郭同奇法官胡文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文琴中華民國96年12月24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常業詐欺│恐嚇取財││├───────────┼──────────┼──────────┼──────────┤│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8月│││(保安處分/褫奪公權)││││├───────────┼──────────┼──────────┼──────────┤│犯罪日期│94年10月間至95.01.10│94年12月9日至95.01.3│││年月日│止│止││├───────────┼──────────┼──────────┼──────────┤│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5年度偵字第1255號│95年度偵字第1255號││├─┬─────────┼──────────┼──────────┼──────────┤│最│法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5年度上訴字第2851號│95年度上訴字第2851號│││實├─────────┼──────────┼──────────┼──────────┤│審│判決日期│96.07.13│96.07.13││├─┼─────────┼──────────┼──────────┼──────────┤│確│法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5年度上訴字第2851號│95年度上訴字第2851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6.08.06│96.08.06││├─┴─────────┼──────────┼──────────┼──────────┤│所犯法條│修正前刑法第340條│刑法第346條第1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額或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台中地檢96年度執字第│台中地檢96年度執字第││││13529號│13529號││││【編號1、2合於數罪併│【編號1、2合於數罪併││││罰】│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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