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38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86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叄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下同)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1、2等罪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
二、按「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依本條例規定減為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者,應於為減刑裁判時,併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9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列各罪,均為最重本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之罪,經減刑應執行為有期徒刑7月,揆諸前揭法文意旨,自應由本院於為減刑裁判時,併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又按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1條、第41條業於民國94年2月2日總統令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以修正前之刑法第51條、第41條對受刑人較為有利,均應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三、綜上所述,本件減刑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均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修正前),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張惠立法官鄭永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凃瑞芳中華民國96年12月2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年││(保安處分/禠奪公權)│││├───────────┼────────────┼───────────┤│犯罪日期│94年3月初至94年4月3日│94.01.11至94.4.3││年月日│││├───────────┼────────────┼───────────┤│偵查(自訴)機關│台中地檢│台中地檢││年度及案號│94年度毒偵字第1863號│94年度偵字第1647號│├─┬─────────┼────────────┼───────────┤│最│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4年度訴字第1669號│94年度上易字第1062號││實├─────────┼────────────┼───────────┤│審│判決日期│94.06.06│94.10.12│├─┼─────────┼────────────┼───────────┤│確│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4年度訴字第1669號│94年度上易字第1062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4.06.06│94.10.12(不得上訴)│├─┴─────────┼────────────┼───────────┤│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1款│第2、3、4款│├───────────┼────────────┼───────────┤│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備註│臺中地檢94年度執字第7700│臺中地檢95年度執字第│├───────────┤號(95年度執更字第650號)│1281號(95年度執更字第││編號1、2數罪併罰│撤銷假釋│650)撤銷假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