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15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1579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李思齊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10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思齊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即具保人李思齊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
4月11日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萬5000元,由被告自行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有本院100刑保工字第095號保證金收據在卷可查。茲因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未遵期到庭,復經合法拘提無著,並查無被告在監、所執行等情,此有本院送達證書、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本院拘票及拘提報告書、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函文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函文各
1紙附卷可稽,顯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原繳納之保證金沒入,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3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王綽光
法官洪珮婷法官黃司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屠衛民中華民國100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