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4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4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4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3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07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98年12月12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99年2月26日,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月美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3月30日
書記官黃怡禎┌────────────────────────────────────────┐│支票附表:99年度除字第41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1│弘琪商行│合作金庫銀│98年5月31日│9,300元│GE0000000│││││行 朴子 分行│││││├──┼─────┼─────┼──────┼───────┼───────┼──┤│002│ 陳金益 │合作金庫銀│98年5月31日│8,963元│GE0000000│││││行朴子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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