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抗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抗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抗字第163號抗告人 陳昱元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國立澎湖科技大學間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14日所為駁回再抗告之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63條、第249條第1項之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3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簡色嬌法官林紀元法官黃科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4日
書記官洪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