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149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149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14956號聲請人志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哲宏 非訟代理人 包國祥 律師
吳毓文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新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中華民國103年9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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