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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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120號聲請人 力桂春 相對人 潘麗琴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 柯秋美 於民國97年5月23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02年4月30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債務人柯秋美並於民國97年4月30日向聲請人借用1,0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
102年4月30日,並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詎未依約履行,嗣相對人潘麗琴於民國103年1月9日因買賣關係取得上開不動產所有權,依法對抵押權不生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本票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柯秋美,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相對人及債務人柯秋美均逾期仍未以書面或言詞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3年度司拍字第120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縣│屏東市│洛陽││32│建│0│83│78.00│10000│││││││││││││分之25││└──┴───┴────┴──┴──┴───┴─┴──┴──┴────┴───┴─────┘┌──────────────────────────────────────────────────────────┐│附表(建物)︰103年度司拍字第120號│├──┬───┬───────┬───────┬─────┬─────────────────┬──┬────────┤│││││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1121│廣東路998號14│洛陽段32地號│鋼筋混凝土│14樓81.42合計81.42│陽台9.26、│全部│共有部分:洛陽段││││樓之4││造、十五層││花台3.26││1333建號,權利範││││││樓房││││圍10000分之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