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中小字第二一一二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九十四年八月十六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零捌佰零捌元,以及其中新台幣肆萬玖仟捌佰壹拾肆元,
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九月 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金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
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九月 六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