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桃簡字第1131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傳中 律師
複 代理人 林晉宏 律師
被 告 乙○○
之2
訴訟代理人 洪榮彬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桃園縣桃園市○○路○○巷○○號1、2樓之最近年度之房屋課稅
單。
二、被告申請原告調整租金方案之信函。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月雯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羅美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