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4年度桃簡字第11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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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桃簡字第1131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傳中 律師
複 代理人  林晉宏 律師
被   告 乙○○
            之2
訴訟代理人  洪榮彬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桃園縣桃園市○○路○○巷○○號1、2樓之最近年度之房屋課稅
  單。
二、被告申請原告調整租金方案之信函。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月雯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羅美英

歷審裁判

  • 桃園簡易庭 94 年度 桃簡 字第 1131 號裁定(94.09.05)[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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