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保險小字第413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保險小字第413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 游騰建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
院繳納,如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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