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10年度北簡字第17538號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陳天翔
上列當事人110年度北簡字第17538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下午2時25分在本庭第2法庭公開宣
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官詹駿鴻
書記官翁挺育
通譯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確認被告持有本院89年度票字第34645號本票裁定所示之本
票即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執字第3144號債權憑證所
示之本票對原告之本票債權不存在。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如主文所示之本票非其本人簽立,且已罹於時效等
,已經原告提出如主文所示本票之影本,經比對原告起訴狀
上簽名之樣式,其中 林及淑 書寫方式,明顯不同,且原告所
提執行紀錄,亦無中斷本票時效情形,可以認定原告主張可
以採取,應判決如主文。
二、本件雖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但性質不宜
宣告假執行,故不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一項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翁挺育
法官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