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17538號民事判決

宣示判決筆錄

110年度北簡字第17538號

原告 林恩芳 (原名 林淑惠

被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陳天翔

上列當事人110年度北簡字第17538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下午2時25分在本庭第2法庭公開宣

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官詹駿鴻

書記官翁挺育

通譯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確認被告持有本院89年度票字第34645號本票裁定所示之本

票即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執字第3144號債權憑證所

示之本票對原告之本票債權不存在。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如主文所示之本票非其本人簽立,且已罹於時效等

,已經原告提出如主文所示本票之影本,經比對原告起訴狀

上簽名之樣式,其中 林及淑 書寫方式,明顯不同,且原告所

提執行紀錄,亦無中斷本票時效情形,可以認定原告主張可

以採取,應判決如主文。

二、本件雖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但性質不宜

宣告假執行,故不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一項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翁挺育

法官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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