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竹東簡字第14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蔡泳
被上訴人
即原告未來與生活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徐法坤
上列當事人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23,500元【計算式如下:(87.54+76.31)×35,325÷8(樓層數)=723,5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8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9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邱玉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9日
書記官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