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更字第1號債務人 楊廼森 代理人 徐嘉明 律師(扶助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民國108年3月6日下午3時20分攜帶如附表所示資料至本院民事第一法庭接受訊問,如未到場,或未提出前開全部資料(內容須完整),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應備資料供本院審核,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
民事庭法官張軒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
書記官林憶蓉附表:(應提出供審核資料或應說明事項)
一、更生償還計畫草案。
二、全戶戶籍謄本(含配偶、子女。須含記事欄記載)。
三、最新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
四、聲請人、配偶自聲請更生前兩年內之完整收入或薪資證明文件(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加班費、財產處分收益等),如尚有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或其他收入款項均應包括在內。並應列表說明及提出計算書,整理成冊。
五、聲請人之配偶及子女所有不動產之第一類登記謄本,並陳報該等不動產之實際市場交易價值,應檢附相關證明或計算文件。
六、聲請人、配偶由雇主所出具之在職證明文件(包括起迄日、職稱)及薪資證明文件(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加班費等),並說明有無提供住宿、膳食、交通工具。又聲請人、配偶或子女倘有其他兼職收入,並應提出相關薪資收入證明文件。
七、聲請人之配偶、子女及父母由國稅局製發之104至106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近1個月內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八、聲請人配偶歷年全部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全民健康保險之投保資料。
九、聲請人配偶、父母及子女於郵局及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至少必須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時之交易資料。
十、聲請人、配偶及子女有無領取社會福利金補助金(如老年津貼、低收入補助等等)?期間?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十一、聲請人、配偶及子女最近兩年有無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投資商品之投資交易?並提出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二、以聲請人、配偶及子女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所有保險單之名稱、種類、現在保單價值準備金?每月繳納保險費之數額?若已期滿或終止保險契約,則應陳報滿期及終止之時間,領取滿期保險金或解約金之數額?並提出相關資料整理成冊。
十三、聲請人聲請更生前兩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受扶養人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及其計算方法(實際所領得之薪津、加班費、獎金、社會補助、保險金、利息、紅利、股利、財產處分收益等,均應包括在可處分所得內),並應按前開補正之資料製作「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十四、 陳明 如經法院裁准更生,將如何籌措資金以清償債務,亦即提出有履行可能之更生方案(如無可履行更生方案即無更生實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