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更字第11號原告 陳衍良 代理人 陳俊成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書記官黃頌棻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30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9人,連同債務人,合計10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10人×10份×43元=4300元)。
二、請補正本件聲請更生理由:聲請人陳稱目前債務總金額約0000000元,請聲請人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並具體釋明債務有何不能清償或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請聲請人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
三、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是否仍為住新北市○○區○○路○○○號7樓之5房屋?請提出近期(至少三個月)之繳交房租相關證明,並說明聲請人是否與他人同住於該屋?若有,他人是否得分擔家庭生活費用?每人分擔比例為何?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四、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所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之債權人清冊(含民間債權人)與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
五、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稱目前須扶養父親、母親及兩名未成年子女,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應提出相關事證以釋明上開受扶養人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情形?居住何處?目前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其他收入來源?請一併提出其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5年度、106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生活必要支出費用之項目及金額(請列出具體項目,並提出單據證明);又是否有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是否協助分擔扶養費?倘扶養費係由聲請人全額支出,則請補充說明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不分擔扶養費之理由為何?並請提出每月支付父母扶養費之相關證明文件。
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及受其扶養人等親屬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育兒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明細,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二年即自106年1月7日至今,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或不定時、每期金額多寡等),並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七、請補正說明聲請人自「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即自106年1月7日起至108年1月6日之期間內含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是否與更生聲請狀陳報每月薪資所得25000元相同?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釋明其說,例如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又是否有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若有,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雇主姓名及電話、工作天數及時數、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並提出先前收入之完整薪資袋、現金袋,及雇主或介紹人出具之薪資或工作證明書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或收入切結書代替。如有長期或某段期間內無從事固定正職工作或無收入之情形,亦請陳報起迄時間及說明詳細原因為何。
八、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每月薪資、工作地點、公司名稱、工作內容、職稱、雇主姓名及聯絡電話、工作天數及時數、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是否仍任職於 寶來 眼鏡行?請提出近期(至少六個月)之相關收入證明文件釋明其說,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或記帳冊等;如有其他兼職收入,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工作情形,並提出收入之完整薪資袋或現金袋,及雇主或介紹人出具之薪資或工作證明書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切勿省略、遺漏記載。
九、請就聲請人陳報之「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即自106年1月7日起至108年1月6日期間內之必要支出情形」,請補提出尚未提出之實際支出證明文件、單據,並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
十、請聲請人確實檢視自聲請本件更生時起至今「目前每月之必要支出費用」,本於「盡力清償債務」之本旨,請就各項每月必要支出費用逐項向本院說明聲請人「個人」每月之必要支出金額為何?是否與聲請狀內「聲請前兩年內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記載之必要支出情形相同?有無其他支出?請聲請人就各項支出,至少提出「最近3期」之實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及單據以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例如統一發票、帳單、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或醫療費收據等據實向法院陳報,並請補正說明有無其他人分擔上開生活支出?請據實向本院陳報,否則本院無從可證為聲請人之必要支出項目,自不得列入計算必要生活費用數額。
十一、必要支出數額,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及金額製成表冊,並提出相關單據(如發票、收據、繳費證明、轉帳存摺內頁等)證明,請補正說明下列事項:
(一)就聲請人主張每月支出之膳食費9000元之部分,請說明每日每餐之消費金額並說明計算方式,提出相關單據證明。
(二)就聲請人主張每月支出手機電話費1399元之部分,請補提附有帳單收件人姓名之至少最近四期之電信費帳單。又本件是否有變更手機電信費方案或酌減通訊費用之空間?若有,請提出修正後之手機通信費數額?若否,請說明原因為何?
(三)就聲請人主張每月支出二名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之部分,請說明二名未成年子女住於新北市蘆洲區而至臺北市中山區吉林國民小學就讀之必要,又依聲請人提出之臺北市中山區吉林國民小學之學雜費所示,二名未成年子女一學期之學雜費共為8331元,則每月所需支付之學雜費共為多少?又請聲請人說明二名未成年子女每月支出安親費共37000元之必要?是否有更換至費用較低安親班之可能?
(四)請聲請人陳報目前因各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而每月遭扣薪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
十二、請補正提出聲請人本人及所扶養親屬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郵局存摺)之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十三、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文件以資證明。若係搭乘大眾運輸工具,請說明計算方式(諸如:搭乘大眾運輸之起、迄點為何、每月搭乘次數、每段票之金額等),並請提出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儲值證明、車票)。
十四、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迄今,即自106年1月7日起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聲請人所有之土地、房屋、動產、存款等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權利得、喪、變更之情形;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並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
十五、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路○○○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六、聲請人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臺北市○○○路○○○號11樓)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05年度以來迄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待該公司核發查詢結果相關資料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七、將來之更生程序得否順利進行,乃繫於聲請人依自身經濟狀況所提更生方案,是否確實可行及得兼顧債權人權益而定。倘更生方案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提出本件聲請將無實益,故請聲請人釋明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更生還款金額及必要生活支出費用?有無其他可供擔保之人?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為何?請說明每月能盡最大清償能力之更生方案為何?(即每月可供還款金額、分期期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