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5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5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570號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理人 黃靜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鄭淑瑛 (原名: 洪鄭淑瑛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證二、證三資料。(原聲請狀未檢附)
二、請確認債務人之身分證字號有無錯誤。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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