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催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催字第45號聲請人 莊翔婷 (即 莊曜瑋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重新提出繼承系統表正本(如繼承人非本國籍人士,應檢附出生證明及居留證、護照等身份證明文件影本)。
二、請重新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內容不得塗改)(如繼承人非本國籍人士,其簽名應經公正第三人證明為其本人所簽)。
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