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家救字第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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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家救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救字第43號聲請人 花永梅 相對人 王洪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次按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得申請法律扶助;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13條第1項、第63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業經本院以10
8年度家非調字第127號審理在案,茲因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聲請法律扶助,業經准予扶助在案,為此依法律扶助法之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暨案件辦理情形回報單、審查表、戶籍謄本、聲請人之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診斷證明書、醫療單據等件以為釋明,並經本院職權查閱聲請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資料核實無訛,是其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盧柏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
書記官劉育全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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