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家婚聲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家婚聲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生活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婚聲字第48號抗告人即聲請人 陳之翎 代理人 陳秀卿 律師(法律扶助)相對人 周賢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生活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107年11月22日、107年12月7日所為106年度家婚聲字第48號民事裁定均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法院認其所為裁定不當,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撤銷或變更之:㈠不得抗告之裁定。㈡得抗告之裁定,經提起抗告而未將抗告事件送交抗告法院。㈢就關係人不得處分事項所為之裁定。但經抗告法院為裁定者,由其撤銷或變更之,家事事件法第8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07年10月22日所為106年度家婚聲字第48號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本院於107年11月22日以106年度家婚聲字第48號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107年12月7日以抗告人逾期未繳納裁定駁回抗告,茲因抗告人表明其於一審已提出訴訟救助之聲請,且經本院准許訴訟救助在案,抗告人亦於107年11月28日繳納抗告費用1,000元,有107年度家救字第92號裁定、繳款單可憑,是原裁定應予撤銷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8年2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瓊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2月12日
書記官蔡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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