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1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李慧芬 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95年度訴字第502號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1月22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林孟宜
法官錢建榮法官林哲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泰元中華民國95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