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8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8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801號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甲○○
之2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毒偵字第35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具保人即被告甲○○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二萬元,由被告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茲被告經本院依法傳拘無著,顯已逃匿,揆諸前揭法條意旨,自應由本院依法沒入前開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2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朱美璘法官王耀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晨輝中華民國95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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