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更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更字第33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郭婷芳 代理人 孫志堅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不補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3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雍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
書記官李靜雯附表:
一、請提出個人生活必要支出表(聲請人如爰用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之1而未提出個人生活支出細項,即視為前開金額包含租金、健保及國民年金支出),並提出最新還款方案(包含每月收入、每月支出,及每月可還款之金額)。
二、聲請人前於102年度消債更字第180號聲請更生,因未補正遭駁回聲請確定,請釋明何原因不予補正,而再次於本件聲請更生?
三、聲請人主張聲請更生前五年有自營早餐店,請提出係自何時開始經營早餐店?早餐店名稱、地址?有無辦理營業登記?每月營業收入若干?請應據實詳細陳報本院。
四、請提出聲請人107年度及受扶養之人106、107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五、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有按期繳納勞、健保費用及國民年金?並提出繳費單據以佐。
六、聲請人自陳現於新民素食店工作,惟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顯示於108年3月15日已於該素食店退保,請提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並說明勞保係由公司代扣或個人自付?如已無於新民素食店任職,則請陳報最新任職工作場所為何?並提出最近6個月薪資單或收入切結書。
七、請說明聲請人現與何人同住,是否仍領有租屋補助?房租如何負擔?如非由全體同住之人平均分擔,請說明何以僅由部分人分擔。
八、請釋明聲請人及受聲請人扶養之人現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金、中低收或低收入戶補助款?若有,其金額若干?
九、請說明聲請人與受其扶養之人有無投保強制險以外之其他保險(包含人壽險、醫療險、意外險等其他一切商業型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