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簡字第1071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樓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莊顏榮
被   告 乙○○
            之1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簡字第1071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98年4月30日下午3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謝雨真
  書 記 官 鄭翠蘭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柒萬零陸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
八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三
個月以內者,按月以新臺幣參仟元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
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消費帳單明細查詢、申請書、
信用卡約定條款等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
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
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鄭翠蘭
法官謝雨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鄭翠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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