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52號
原告林姿汝
林 金羨
共同
訴訟代理人 薛逢逸 律師
被告 林靖戎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0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坐落金門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之耕作權移轉登記予兩造公同共有,查依土地法規定,本件耕作權應屬土地法所創設之物權,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且被告亦設籍金門縣,故本件應由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以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