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消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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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消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消字第2號原告乙○○被告集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洪錫鵬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5年2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呈熹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2月24日
書記官曾瓊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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