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7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7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71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即具保人
之1右列具保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5年執聲沒字第114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具保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法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118條規定,應沒入具保人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在逃匿中為其要件;是以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雖曾逃匿但經緝獲歸案,即不可再謂其逃匿,而不得裁定沒入保證金(最高法院75年度台非字第247號裁判、法務部82年檢2字第1121號函曾同採此見解)。
三、經查,被告於民國95年2月11日即在押,此有台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稽諸上開說明,應認本案不得沒入保證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2月24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洪碩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2月24日
書記官盧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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