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70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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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7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70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因甲○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沒收(95年度聲沒字第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12GAUGE制式霰彈伍拾顆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所列之槍砲、彈藥,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刑法第40條但書、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高雄縣警察局旗山分局因民眾 卯榮吉 ,於民國94年10月29日下午5時許,在其位於高雄縣杉林鄉月眉村內寮27號住處,拆除屋內天花板時,發現霰彈槍子彈50顆,並持繳該局杉林分駐所處理。又上開霰彈槍子彈50顆,經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結果,認均係12GAUGE制式霰彈,均具殺傷力,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4年11月30日刑鑑字第0940181988號槍彈鑑定書1份附卷足稽,是上開扣案認具殺傷力之制式霰彈50顆,自屬違禁物無訛,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但書、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2月2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錢衍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
書記官鄭淑臻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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