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6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65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聲請宣告沒收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5年度執聲字第2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之香奈兒(CHANEL)手錶壹只、勞力士手錶壹只(ROLEX)、固喜(GUCCI)手錶叁只,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於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規定,於民國93年12月28日,以93年度偵字第25117號為緩起訴處分在案,此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又如主文所示之物,均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亦據被告於警詢中供承無訛在卷,本院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2月2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李育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2月24日
書記官洪生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