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6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66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証金(95年度執聲沒字第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
二、經查,被告經聲請人於民國94年12月8日依其住居所通知到案執行,由被告之母甲○○即具保人收受送達,惟未到案執行,並經聲請人核發拘票,拘提無著等情,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報告書各1紙在卷可憑;聲請人再依具保人住所發函通知具保人偕同被告遵期到案接受執行,具保人仍未偕同被告到案執行乙節,亦有該署95年1月5日雄檢博嶺94執字第5898號字第6034號函附卷可稽,堪認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沒入保証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2月24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戰諭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2月24日
書記官林佳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