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小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小字第23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桂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林素梅許淑貞許淑媛許淑宜
許淑婷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1月29日
本院臺南簡易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
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