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壢小字第1501號
原 告 太子馥II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靜雯
訴訟代理人 吳思儕
被 告 帝堡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上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伍仟壹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
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月18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月18日
書記官林宛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