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8年度豐補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豐補字第30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一敏
訴訟代理人  鄭如妙
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聖 中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292元,應
徵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本
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