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7年度壢小字第1145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壢小字第1145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廖建森
被   告  高傳文
       高傳章
       高傳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高仁德 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貳
萬參仟參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民
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三計算之利息,
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
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
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高仁德之遺產範圍
內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月18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月18日
書記官林宛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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