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2年度壢簡字第116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1169號

原告 盧明達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善崴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陳明票據總金額為何,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3日內補正票據總金額,並依票面金額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25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25日

書記官鄭涵勻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