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2年度壢簡字第116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壢簡字第1169號原告 盧明達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善崴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陳明票據總金額為何,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3日內補正票據總金額,並依票面金額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7月25日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7月25日書記官鄭涵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