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2年度壢簡字第1061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1061號

原告 劉世譽

訴訟代理人 劉美官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25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25日

書記官鄭涵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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