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2年度壢簡字第1090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1090號

原告曾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正輝

訴訟代理人 羅子武 律師

陳冠甫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世華貨運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15,14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6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25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25日

書記官鄭涵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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