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0年度嘉簡字第4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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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嘉簡字第496號

原告 李紀州 即力冠土木包工業

訴訟代理人 嚴天琮 律師

被告 劉玨希

訴訟代理人 黃裕中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112年8月8日下午5時在本庭第一法庭宣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周瑞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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