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0年度嘉簡字第49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嘉簡字第496號原告 李紀州 即力冠土木包工業訴訟代理人 嚴天琮 律師被告 劉玨希 訴訟代理人 黃裕中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延展至民國112年8月8日下午5時在本庭第一法庭宣判,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法 官 陳思睿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周瑞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