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司聲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聲字第62號聲請人 林蕙怡 相對人 王來發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停車位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萬貳仟伍佰肆拾叁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返還停車位等事件,經本院101年度訴字第67
7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字第394號判決確定。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
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宣如計算書:107年度司聲字第62號┌───┬─────────┬────────────┬────────┐│審級│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考│├───┼─────────┼────────────┼────────┤││裁判費用│56,242元│聲請人預納。││├─────────┼────────────┼────────┤│一│地政測量費│8,400元│聲請人預納。││├─────────┼────────────┼────────┤││證人旅費│1,060元│相對人王來發及陳│││││志維等4人預納。│├───┼─────────┼────────────┼────────┤││裁判費用│84,363元│聲請人預納。││├─────────┼────────────┼────────┤││證人鑑定人旅費│1,060元│聲請人預納。││├─────────┼────────────┼────────┤│二│初勘費│5,000元│聲請人預納。││├─────────┼────────────┼────────┤││第一次鑑定費用│110,000元│聲請人預納。││├─────────┼────────────┼────────┤││第二次鑑定費用│75,000元│聲請人預納。│├───┴─────────┼────────────┼────────┤│總計│341,125元││├─────────────┴────────────┴────────┤│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一、第二審判決主文諭知:廢棄部分之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即相對││人王來發負擔百分之22,被上訴人 陳志維陳敬森 負擔百分之26,被上訴人││ 陳金德 負擔百分之26,被上訴人 林清海 負擔百分之26;駁回部分之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聲請人負擔。││二、廢棄部分之第一、二審訴訟費用:││㈠聲請人對相對人王來發請求返還A車位,並給付聲請人3萬元及其利息,暨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返還A車位之日止,按月給付聲請人3,000元。││→第一審判決駁回,第二審廢棄改判返還車位並給付3萬元及其利息,暨按月││給付1,247元。││㈡聲請人對被上訴人陳志維、陳敬森請求返還B車位,並給付聲請人186,000││元及其利息,暨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返還B車位之日止,按月給付聲││請人3,000元。││→第一審判決駁回,第二審廢棄改判聲請人此部分勝訴。││㈢聲請人對被上訴人陳金德請求返還C車位,並給付聲請人186,000元及其利││息,暨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返還C車位之日止,按月給付聲請人3,00││0元。││→第一審判決駁回,第二審廢棄改判聲請人此部分勝訴。││㈣聲請人對被上訴人林清海請求返還D車位,並給付聲請人372,000元及其利││息,暨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返還D車位之日止,按月給付聲請人3,00││0元。││→第一審判決駁回,第二審廢棄改判返還車位,並給付186,000元及其利息,││暨按月給付3,000元。││㈤綜上,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分別為65,702元、275,423元,而廢棄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200,000×4)+30,000+186,000+186,000+186,000=5,38││8,000元。因此,廢棄部分之第一審訴訟費用為63,510元【計算式:(5,38││8,000÷5,574,000)×65,702=63,510】、第二審訴訟費用為266,232元││【計算式:(5,388,000÷5,574,000)×275,423=266,232】。││三、廢棄部分相對人王來發應負擔之金額:││(63,510+266,232)×22/100=72,543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