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執字第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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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勞執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勞執字第20號聲請人 黃金明 相對人千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國榮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非訟事件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之主事務所依聲請人之記載,係設在新北市汐止區,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款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是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12日
勞工法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林美黛中華民國107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