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高雄市國際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李典盛
被 告 邱慧萱
黃世賢
王偉華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雄簡字第1327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2年7月30日上午9時16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7月31日
下午5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
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蔣文萱
書 記 官 吳智媚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叁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
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六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息百分
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借款人即被告邱慧萱於民國98年9月24日邀同被告
黃世賢及王偉華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計新臺幣150,000
元,並訂立借據為憑,借款期間自98年9月24日起至104年
12月24日止,利息原暫以年利率9.6%計付,但應隨時依理事
會所規定之利率更動之,並約定分75期按月償還本息,如逾
期償還,應另加付按上開利息30%計算之違約金。詎借款人
自98年12月24日起即未依約清償,迄今尚積欠其如主文第1
項所示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
、股金及放款個人帳為憑,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
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
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吳智媚
法官蔣文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書記官吳智媚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440元
合計1,4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