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鳳小字第531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訴訟代理人 連恭賢
被 告 蔡中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7
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壹仟零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
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五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捌萬壹仟零貳拾柒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林勳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8月2日
書記官李燕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