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2年度重小字第1101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重小字第110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朱偉新
被   告  蔡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
26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柒仟叁佰肆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陸
萬貳仟壹佰伍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林米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書記官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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