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南小字第1603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訴訟代理人 許永裕
被 告 黃尹柔
李雅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29日言
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貳仟零參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七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一五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劉秀君
上開判決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書記官吳鸝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