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7年度斗小字第310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斗小字第310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何宏建
被   告  林育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玖仟陸佰壹拾
捌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九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2月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2月1日
書記官陳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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