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重訴字第4號原告三玄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洪秀一 律師被告雲林縣私立淵明國民中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洪士凱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11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瑞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2月13日
書記官賴成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