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第5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五七三號上訴人三玄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重仁 律師被上訴人雲林縣私立淵明國民中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洪士凱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日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第二審更審判決(九十八年度重上更㈠字第一一號),提起上訴後,擴張上訴之聲明,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擴張之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在第三審程序,上訴之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明。本件上訴人對原判決提起上訴,其中超過新台幣三百八十九萬四千一百十七元(即五百十萬零八百八十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部分,核屬訴之擴張,依上說明,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擴張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一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蘇茂秋
法官陳碧玉法官王仁貴法官張宗權法官吳麗女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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