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婚字第4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婚字第472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張仁龍 律師複代理人 林契名 律師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95年2月15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前開原告涉有妨害家庭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續一字第1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本院全國一般前案記錄查詢表、公務電話記錄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昆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1月9日
書記官李佳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