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228號原告乙○○被告丙○○
甲○○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給付借款,經本院於民國95年8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5年8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30日
民二庭法官黃明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5年10月30日
書記官王佩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