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6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632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於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五日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由被告繳納現金後,已將之釋放,此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與被告自行繳納保證金證明書各一份附於偵查卷第一三頁至第一四頁可憑。惟被告經本院依其位在南投縣○○鄉○○路○○○號之住所傳喚,於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五日因未獲會晤本人,已將傳票交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即被告配偶 吳振權 之弟 吳振謀 合法送達後,被告並未於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三日到庭,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及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表各一份在卷可稽。嗣經本院再依被告上開住所命員警予以拘提,亦因被告已離開該處而拘提未獲,則有本院拘票及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九十六年八月十三日投埔警偵字第○九六○○一二四七○號函一份附卷可憑,足認被告已經逃匿,則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自應將被告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廖立頓
法官黃怡瑜法官廖健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2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