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9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990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之罪,均減刑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等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應執行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前段、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3條之1第3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益茂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
書記官附表(受刑人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夜間侵入住宅竊盜│施用第1級毒品罪│施用第2級毒品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6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款│第10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犯罪日期│95年1月29日│95年1月30日│95年1月30日│├───┬───┼────────┼────────┼────────┤│偵│機關│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及├───┼────────┼────────┼────────┤│查│年│95│95│95││案├───┼────────┼────────┼────────┤│年│字│偵│毒偵│毒偵││號├───┼────────┼────────┼────────┤│度│號│697│829│829│├───┼───┼────────┼────────┼────────┤││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最││年│95│95│95│││案├─┼────────┼────────┼────────┤│後││字│易│訴│訴│││號├─┼────────┼────────┼────────┤│事││號│125│475│475││├─┼─┼────────┼────────┼────────┤│實│判│年│95│95│95│││決├─┼────────┼────────┼────────┤│審│日│月│4│8│8│││期├─┼────────┼────────┼────────┤│││日│28│11│11│├───┼─┴─┼────────┼────────┼────────┤││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年│95│95│95││確│案├─┼────────┼────────┼────────┤│││字│易│訴│訴││定│號├─┼────────┼────────┼────────┤│││號│125│475│475││日├─┼─┼────────┼────────┼────────┤││確│年│95│95│95││期│定├─┼────────┼────────┼────────┤││日│月│5│9│9│││期├─┼────────┼────────┼────────┤│││日│18│1│1│├───┴─┴─┼────────┼────────┼────────┤│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有期徒刑4月15日│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附註│減刑後,可易科罰│減刑後,可易科罰│減刑後,可易科罰│││金│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