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交聲字第3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交聲字第3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6年度交聲字第318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南投監理站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南投監理站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九日所為之處分(投監四字第裁65─E00000000號裁決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法院受理有關交通事件,應準用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及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處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九條規定及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參照。而關於聲明異議案件之管轄事項,上開辦法既無特別規定,自應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由受處分人之違規行為地或其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決定受處分人之住所地、所在地,應以繫屬時為準(司法院第二廳七十四年七月十七日〔七四〕廳刑一字第五五○號函、最高法院四十八年台上字第八三七號判例參照)。
二、經查:㈠本件異議人即受處分人(以下簡稱為異議人)甲○○違規之
行為地係在新竹市○○路與忠孝路交岔口處,此有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竹市警交字第E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一份在卷可憑,足見異議人之違規行為地並非在本院轄區內。
㈡又異議人於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五日以聲明異議狀向原處
分機關即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南投監理站提出聲明異議(分文時間為同年七月二十六日),及本院於同年八月六日經轉交收文時,其住所地均設在新竹市○○路○○○巷○弄○號,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異議人全戶戶籍資料、遷徙資料各一份附卷可參,而其於異議狀上自陳之居所地則在新竹市○○路○段○○○巷○號,亦均非屬本院之轄區。
㈢綜上,本件無論異議人之違規行為地或其住所地、居所地均
非在本院之管轄區域內,依前揭說明,本院就本件聲明異議案件並無管轄權,自應諭知管轄錯誤之裁定,並將之移送至有管轄權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廖健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22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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